蕲春县王敏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979Q5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管窑镇岚头矶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12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和2024年10月23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蕲春县管窑镇岚头矶村三组提供餐饮服务。2026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蕲春县王敏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台上有1瓶“圣寿?”姜葱豆瓣(复合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22500652,生产日期2024年9月5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655克,生产商: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大足区,已拆封使用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调料混放在一起,处于随拿随取状态,经现场称重剩余0.285千克(含瓶身重量)。当事人自述,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调料是2025年12月份在蕲春县岚头矶副食店购进的,共购进3瓶,进价12元/瓶,已经用完2瓶。案涉食品调料已拆封使用,货值金额为12元。上述食品调料是当事人用来制作爆青椒麻婆豆腐等菜肴,制作好的成品菜肴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查实食品成品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制作食品成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