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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东盟区鸿升电动车销售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立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A7R85K6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回迁安置点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424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现场摆放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均被加长了鞍座,改变鞍座实际长度,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与其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信息不相符,不符合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2
南市监处罚〔2023〕2691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现场摆放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均被加长了鞍座,改变鞍座实际长度,导致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与其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信息不相符,不符合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进行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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