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格澜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凤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2B5B4C1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777号503、5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898号
经查明, 当事人长兴格澜饭店(经营者系孙凤书)于2024年5月中旬后开始在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777号503、504室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该行为于2024年7月25日15时3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检查时,当事人正常营业,厨房内厨师正在炒菜工作。该店的油烟净化设施及排放管安装在格兰国际广场大楼北侧5楼平台,现场发现油烟净化设施的空气开关处于未开启状态,现场用钳形万用表(VC3266L+)检查油烟净化器输入电流,输入电流为0,该油烟净化设施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当事人厨房内有两个排气罩,北侧排气罩(长6米,宽1.1米)下设置了一台蒸炉、一个开水灶、电饭煲、货架,均不产生油烟,南侧排气罩(长5米,宽1.1米)下设置了一个操作台放两个猛火灶(长1.2米,宽0.6米)产生油烟,两台单眼猛火灶(长均为1米,宽均为0.8米)产生油烟、两个调味品物架,该店厨房灶面投影面积为2.32平方米,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之4.1的规定,该店厨房折算基准灶头数为2.1,属小型餐饮,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3.5和5.1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又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持续时间不足3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该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当事人系第一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截止2024年7月 25日,我局未收到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10-002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11时30分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达标排放油烟,并接收复查。经2024年8月1 日11时00分复查,当事人重新安装了新的油烟净化器,并正常工作,当事人提供的该油烟净化器的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Y-R2022-0424-01C/YYD)显示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