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金玲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金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A7UHKGX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农场月亮塘队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4〕76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2024年03月20日份至案发之日止,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农场月亮塘队的柳州市柳江区金玲便利店内经营烟草制品。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0日从附件的烟摊购进真龙(珍品)13包、真龙(轩云)10包、芙蓉王(硬)20包共购进30个品种共221包烟草制品购进金额共3765.00元元,已销售烟草制品共7个品种12包,获得206.00元销售款,获利6.00元。加上我局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经烟草部门核价零售价值总额为3673.50元的30个品种共计209烟草制品,经营总额共计3879.50元。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本局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②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0元;③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879.50元的35%的罚款即1357.83元人民币。
以上罚没款共计1363.83元。
1357.83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