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涧村侯庆农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5MA0KXFG75U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浑源县西坊城镇涧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6〕634号
2026年3月18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浑源县涧村侯庆农资经销部销售的聚乙烯塑料微膜进行了监督抽查,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平均厚度偏差、厚度极限偏差、拉伸负荷(横向)、直角撕裂负荷(横向)、直角撕裂负荷(纵向)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厚度偏差(0.010≤d0<0.015)、力学性能(0.010mm≤d0<0.015mm)标准要求,依据《大同市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向上门推销人员购进抽查不合格批次由莒南县嵋山农膜有限生产的聚乙烯塑料微膜110卷,38卷自用(涧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剩余72卷销售,进货价38元/卷,售价40元/卷。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400元,违法所得为14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罚款4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4400.0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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