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鑫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开全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EL9FDW6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光明西路9号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味精是2026年2月4日在竹溪县王道军干货批发部(竹溪县城关镇沿河路市场)购进的,购进了2袋,购进价格:12元/袋,使用了1袋,不单独销售,主要用于制作菜品时调味使用,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现无库存。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148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使用明细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使用明细台账。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上述食品的使用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味精1袋);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