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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嘉美百货金龙路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小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E0HT08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七组金龙南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3〕285号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蜜桔于2023年7月29日购进,购进数量为19.9斤, 购进价为10.8955元/kg,购进金额216.82元。截止8月15日销售完毕, 销售价13.98元/kg,销售金额278.20元(其中向抽样公司销售样品6.055kg,销售价13.98元/kg,销售金额84.65元)。货值金额278.20元,违法所得278.20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蜜桔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及蜜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对执法过程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系食用农产品,该批产品已无法召回。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局提供了《自查整改报告》,并申请整改复查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8.20元,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8.20元; 3、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78.2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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