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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良年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翠莲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NH8KF9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9号8号楼1-2层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北)烟处﹝2026﹞第41号
违法事实:2026年1月31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任龙翔(16010052058)、王帅(16010052076)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郑州市郑东新区万安街6-5号永威东裳南门东侧1-03-3号郑州良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违规卷烟:南京(雨花石3mg)4条、南京(雨花石)15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泰山(茉莉香韵)2条、中华(细支)20条、中华(双中支)24条、中华(硬)11条、黄鹤楼(视窗)10条、云烟(黑金刚印象)10条、钻石(荷花)7条、中华(细支6mg)4条、中华(金中支)6条、黄金叶(硬红旗渠)2条、黄金叶(天香细支)3条、钻石(软荷花)3条,共计15个品种123条。 经检查,该批卷烟32位码特征均损毁,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郑州良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翠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05210002),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5个品种123条卷烟,系当事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环节购进,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情节:违法卷烟(真烟)数量123条,案值62310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豫烟〔2023〕119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并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15个品种123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62310元9%的罚款,计伍仟陆佰零柒元玖角(5607.9元)。 该案先行登记保存的15个品种123条真品卷烟予以返还(卷烟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
5607.9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
2026-04-27
2
郑(北)烟处﹝2025﹞第182号
违法事实:2025年7月30日,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崔喆(16010052026)、任龙翔(16010052058),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9号8号楼1-2层附1号卷烟零售户刘文正经营的郑州良年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违规卷烟: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5条、中华(双中支)6条、钻石(荷花)1条、中华(细支)7条、中华(软)2条,共计5个品牌21条卷烟。 经检查,经检查,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32位激光喷码全部损毁。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郑州良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文正)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05210002),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5个品种21条卷烟,系当事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的环节购进,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许可证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 情节:违法卷烟(真烟)数量21条,案值10220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豫烟办〔2013〕119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并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5个品种21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10220元9%的罚款,计玖佰壹拾玖元捌角整(919.8元)。 该案先行登记保存的5个品种21条真品卷烟予以返还(卷烟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
919.8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北城区直属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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