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潭县俩个轮电动车租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慧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8MACD74MC8F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平潭县西航路19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5〕8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对外提供电动自行车开展租赁服务,租赁价格按30-188元/天收取。当事人通过现金及微信收取租金,也未制作台帐。当事人租车价格不固定,且店内有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对外租赁,因此无法确定当事人租赁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用于开展租赁服务的1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均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其中9辆“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系从平潭绿佳电动自行车店购进。其中2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系从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运电动自行车商行购进。当事人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上述11辆电动自行车电子发票予以确认,车辆价格共计10492元。经买卖双方互相印证,涉案电动自行车被我局扣押时状态与购进时一致,当事人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改动。当事人未另外支付改装费。另有1辆二手“绿佳”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福建极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价格为400元/辆。购进时车辆为合格,系当事人自行改装成不合格的。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进行测量,经营者潘慧龙到场见证。经测量,当事人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其中1辆为550毫米,4辆为560毫米,4辆为570毫米,1辆为580毫米,2辆为595毫米。根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鞍座长度应当≤350mm。因此,涉案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测量结果进行确认,未提出异议。 综上,当事人用于开展租赁服务的1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1089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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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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