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国利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1070455828Q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光明路10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3
(2025)宁0303民初3687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杜**
红寺堡区惠众汽车销售中心,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9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陈**
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8
合同纠纷
宋*
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4
2023-12-19
合同纠纷
宋*
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9-16
(2021)晋0404民初14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6
2019-06-26
(2019)渝0104民初22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雅德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宏荣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7
2019-06-26
(2019)渝0104民初22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雅德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宏荣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1
(2025)宁0303民初3687号
代理合同纠纷
杜**
红寺堡区惠众汽车销售中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2
(2023)宁0303民初856号
代理合同纠纷
杜**
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惠众汽车销售中心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9
(2023)宁0303民初856号
代理合同纠纷
杜**
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惠众汽车销售中心
裁判文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9
(2023)宁0303民初856号
代理合同纠纷
杜**
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忠市红寺堡区惠众汽车销售中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9
2021-09-26
(2021)晋0404民初1492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张*、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3
2020-05-28
(2019)渝0104民初224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雅德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荣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820.98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3
2020-11-18
(2020)渝05民终578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重庆宏荣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雅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04
2017-03-03
(2017)豫03民终39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洛阳市伟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浩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税稽三局罚﹝2025﹞25号
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违法--其他违法--
对你企业2022年可以继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7.1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8.57元,对2023年可以继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2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0元。上述罚款合计468.57元。
468.57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25-10-16
2
长税稽三局罚﹝2024﹞12号
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违法--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企业因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71397.8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97.85元,是偷税。决定对你企业因偷税而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2022年8月9688.10元,2023年6月22698.35元,2023年11月331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022年8月678.17元,2023年6月1588.89元,2023年11月231.88元;合计38197.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向你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税稽三局限改〔2024〕1号),要求你企业限期进行改正。你企业已在规定限期内进行了改正。根据《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企业上述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上述罚款共计39697.89元。
41197.89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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