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聚金红水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爱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81MA73BGLG0T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老城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2023】148号
2023年8月7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门市聚金红水产经销部经营的鲫鱼1个品种进行了监督抽验。2023年9月5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o:XBJ23620981784430298);报告显示,玉门市聚金红水产经销部2023年8月7日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玉市监限提〔2023〕14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玉市监责改〔2023〕148号。2023年9月15日,我局以该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为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调查。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由经营者邱爱民负责购进的。据当事人陈述,本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销售价格。在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邱爱民提供了该批次鲫鱼供货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购销票据。经查明,玉门市聚金红水产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已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
-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2
(玉)市监罚【2023】148号
经查,该店经营的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由经营者邱爱民负责购进的。据当事人陈述,本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销售价格。在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邱爱民提供了该批次鲫鱼供货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购销票据。
1.对玉门市聚金红水产经营部进行了没收非法财物;
2.没收违法所得 104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4元,大写壹佰零肆元整。
0.00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3
(玉)市监罚字〔2023〕40号
2023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玉门市聚金红水产经营部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ACS-30电子台秤,经1kg标准砝码称重为1.25kg。执法人员现场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该电子计价秤予以扣押,并当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玉市监扣﹝2023﹞40号。经玉门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依据: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检定,检定结论为:不符合③级。当日,我局以该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为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调查。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玉门市聚金红水产经营部送达玉门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YM202302071)。
1、没收货值120元的ACS-30电子台秤1台。2.罚款2000.00元整。
2000.00元
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酒泉市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