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灿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B20060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蛟山村吴闸9组19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5
(2022)浙0109民初16069号
合同纠纷
何**
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19-08-22
(2019)浙8601民初139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韩*
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案件名称: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被处罚单位名称: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某某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2月22日在杭州市钱塘区临江街道**工段与观**线交叉口往南500米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元整(¥385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伍佰元整(¥38500.00)
3850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9
2
杭萧义桥罚决字﹝2025﹞第000011号
当事人杭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工地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4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
2025-04-22
3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26号
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浙江省杭政储出[2024]41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设配套公建)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滨江支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案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2-07
4
杭萧瓜沥罚决字﹝2024﹞第000209号
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港村拆迁区块坎红路西侧省交工北侧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2024-11-15
5
杭萧城厢罚决字﹝2023﹞第000419号
1、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早上,当事人在****区****街道****路****号对面工地进行渣土运输。该行为于2023年10月10日09时26分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并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但有对车辆进行简单的冲洗,未影响周边道路整洁。该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队员于2023年10月2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2、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萧山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2023-12-06
6
杭萧蜀山罚决字﹝2023﹞第000092号
当事人杭州恒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金西路(亚太路南面)实施了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