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太平坊大道汇赢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尚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HUXQ2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2栋1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11号
经查:2023年8月11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首先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亮证经营;检查了当事人贮存的啤酒共计14个品种,共计9800件,在食品贮存区抽查了“啤酒”贮存方式,经检查该14种“啤酒”贮存方式为贮存(温度)条件:5-25℃通风避光,经现场实测温度为3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针对上述检查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2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
2023年8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这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上次检查出现问题改正情况的检查,检查了当事人贮存的啤酒共计14个品种,共计6600件,在食品贮存区抽查了“啤酒”贮存方式,经检查该14种“啤酒”贮存方式为贮存(温度)条件:5-25℃通风避光,经现场实测温度为34℃(实测时间30分钟)。经检查当事人仍未按规定贮存食品进行存放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处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