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大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叔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MA05M5HY1K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112国道北侧1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4-27
(2021)粤1972民初539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周**,邹**
天津市百大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旭达自行车商行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30
2021-05-09
(2021)鲁0303执1759号
其他案由
黄**、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99728.55元
执行案件
2
2020-12-24
2020-12-21
(2020)鲁03民终4343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天津市百大科技有限公司、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11
2020-08-31
(2020)鲁0303民初49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黄*等与天津市百大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28
2020-05-14
(2020)鲁0303财保508号
黄**、黄*其他民事裁定书
38391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10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2日生产了10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616Z;生产日期:2023-07-12),生产成本是946。6元/辆。2023年8月1日,全部销售给恒祥摩托车商行,销售单价是972元/辆,共计972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9720元,违法所得254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6524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254元人民币。
16524.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2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8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0日生产了6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620Z;生产日期:2023-12-30)。上述6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9月2日全部销售给固原市原州区李晓花车行。销售单价都是1020元/辆,销售总金额为6120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990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6120元,违法所得18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404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
10404.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3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8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生产了10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615Z;生产日期:2023-08-30)。上述10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9月2日全部销售给凤冈县晓洪摩托车行。销售单价都是599元/辆,销售总金额为5990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579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5990元,违法所得20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183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
10183.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4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8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生产了6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948Z;生产日期:2023-07-26)。上述6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于2022年8月1日全部销售给凤冈县晓洪摩托车行。销售单价都是889元/辆,销售总金额为5334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859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5334元,违法所得18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9068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
9068.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5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81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3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618Z;生产日期:2023-12-30)。其中1辆销售给上海中涨贸易有限公司,另外2辆销售给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单价都是599元/辆,销售总金额为1797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579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1797元,违法所得6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54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人民币。
3054.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6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80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9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618Z;生产日期:2023-12-31)。其中2辆销售给上海市中涨贸易有限公司,3辆销售给义乌市宗翰电动车商行, 3辆销售给泗阳县新袁李亮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剩余1辆销售给义乌市丽涛电动车商行。销售单价都是599元/辆,销售总金额为5391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579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5391元,违法所得18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9164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人民币。
9164.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7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6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且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28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人民币。
528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8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5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1。处违法销售TDT615Z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7188元;2。没收TDT615Z型号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共计120元。
7188.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9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生产了10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615Z;生产日期:2023-09-15),生产成本是579元/辆。2023年9月25日,全部销售给镜湖区七子车行,销售单价是610元/辆,共计610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6100元,违法所得31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4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人民币。
104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10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3﹞20号
当事人生产的车辆型号为“TDT942Z”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实车与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TDT942Z”型号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41223)中的样车外观图片不符。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取得涉案车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号:TDT616Z)之前,于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生产了共计27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生产完成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30日将该批电动车发往各地经销商。车辆单价为939元/辆,货值共计25353元。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向经销商下达召回通知书,经销商反馈,该批涉案车辆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故无法召回。
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353元。
50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