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香喷喷饺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鸿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KQCEG7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办事处光谷街20号康桥小区1栋2单元1层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4月26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办事处光谷街20号康桥小区1栋2单元1层9号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2026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香喷喷饺子馆;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0118106845;经营者(负责人)姓名:沈鸿飞,备注:含网络经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延续,仍继续在登记地址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14日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5月13日,改正了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延续任继续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14日延续《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