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芳 | 注册资本:5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5YX5LUX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53号8幢15-1、15-18、15-19、15-20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8
(2025)沪0115民初146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明达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5
(2025)沪0115民初1163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医加云链(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8
(2025)沪0115民初789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鼎元祥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7
(2025)沪0115民初34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5-01-21
(2024)沪0115民初77569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慧医天下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11-05
(2024)沪0115民初77569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慧医天下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武汉华中药品交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7
2023-12-27
(2023)沪0115民初101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利君裕创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
2023-11-13
(2023)沪0115民初101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利君裕创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9
2023-11-09
(2023)沪0115民初101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利君裕创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3-09-25
(2023)渝0192民初67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洛阳宝神鹿大药房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24
(2021)渝0105民初25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药便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1-12-16
(2021)渝0105民初25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药便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9
2022-11-07
(2022)沪0115民初666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唐一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31
2023-02-23
(2023)沪0115民初194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康琛医药有限公司与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01
2022-08-10
(2022)沪0115民初511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广济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01
2021-03-22
(2021)沪0115执25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2
2020-10-27
(2020)沪0115民初6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673.5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2
2020-09-18
(2020)沪0115民初614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赋予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处字(2023)82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药品批发单位,从药品生产厂家和其他药品批发单位购进药品,并通过“1药城”网上售药平台向药房、诊所、卫生服务站、民营医疗机构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药品,当事人购销药品是按时间顺序,先购进批次销售完毕后再销售后购进的批次。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由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68169,在当事人后台数据内的产品编码为2916893301,外包装为盒装,剂型为胶囊剂,规格为10粒一盒。 当事人在受新冠疫情影响前7天,即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共销售了4个批次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第一是批号201203,购进单价是4元,销售单价是5.17至5.63元;第二是批号201229,购进单价是5元,销售单价是4.14至4.62元;第三是批号210309,购进单价是3.8元,销售单价是3.89至5.4元;第四是批号210413,购进单价是3.8元,销售单价是3.89至5.13元。期间的最高进销差价率为(5.4-3.8)/3.8*100%=42.11%。另外,批号201229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是2022年10月5日购进,由于外包装存在一些瑕疵,当事人降价进行销售,情况不同于一般情况,故该批次数据不纳入平均进销差价率的计算。 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12日,加上2022年12月13日16时06分36秒这一笔交易,当事人销售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单价是2元至5.92元。受新冠疫情爆发影响,市场对止痛退烧药品的需求增大,当事人购进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价格不同程度提高,2022年12月13日起,当事人上调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销售单价,进销差价率未超过受新冠疫情影响前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其中包含举报的批号为220203这一批次,该批次的购进单价为18元,最高销售单价为24.43元,最高进销差价率为35.72%,举报所指三笔交易的销售单价为22.99元,进销差价率为27.72%。但以下三个批次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当事人存在进货价格不变但上调售价的情况:第一批的批号210413,购进单价为3.8元,销售单价为9.37至9.6元,最高进销差价率为152.63%;第二批的批号211201,购进单价为9.9元,销售单价为14.28至15.29元,最高进销差价率为54.44%;第三批的批号220304,购进单价是9.9元,销售单价为14.25至23.84元,最高进销差价率为140.81%。 另查证:经电子表格计算〔进销差价率:(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平均进销差价率:每单进销差价率总和/销售单数,可销售价格:购进单价*(1+平均进销差价率),多收价款:(销售单价-可销售价格)*销售数量〕,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12日,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平均进销差价率为24.26%,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的多收价款为50579.01元,每单多收价款保留两位小数,经四舍五入,当事人哄抬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价格的多收价款合计50579.48元。 当事人针对哄抬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价格,多收取价款50579.48元的违法行为,在本局下达责令退款相关文书前,主动将多收取价款进行清退。截止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已将多收取价款全额退款完毕,本局认定当事人哄抬复方氨酚烷胺胶囊价格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
99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