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盛汉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作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8W1906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月东路3号四季友农产品市场4栋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45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月东路3号四季友农产品市场4栋127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监当罚〔2023〕38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
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30日采购的“卡兹脆鸡排”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冷库中有1袋“冻猪精膘”,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卡兹脆鸡排”是从沙市区福利泰达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其采购该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另查明,上述“冻猪精膘”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启润冷链食品经营部购买的,共购入5袋,购买单价为230元/袋,至案发已售出4袋,销售单价为240元/袋,获利40元,案发后已将未售出的1袋“冻猪精膘”退回供应商。
上述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冻猪精膘”的货值金额为1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