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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繁钰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789729519F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塘上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4
(2024)赣0322民初9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卓星电脑经营部
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上栗县人民法院
2
2023-06-14
(2023)赣0322民初8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黎**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3
2023-06-14
(2023)赣0322民初939号
追偿权纠纷
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黎**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4
2021-06-25
(2021)湘0181民初6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1-05-12
(2021)赣0322民初823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徐**
荣*,荣**,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6
2021-05-12
(2021)赣0322民初908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汤**
荣*,荣**,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7
2021-05-12
(2021)赣0322民初822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陈**
荣*,荣**,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8
2021-04-16
(2021)赣0322民初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周**,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9
2021-02-24
(2021)赣0322民初21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上栗县人民法院
10
2021-02-24
(2021)赣0322民初2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汤**,陈**
荣*,荣**,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
上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9
2022-04-08
(2022)湘0181执2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8359.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6-24
2021-12-28
(2021)赣0322民初2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来宾市祁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4-09
2022-03-28
(2022)赣0322执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5-19
2021-05-17
(2021)赣0322执23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邓**、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29
2021-01-18
(2021)赣0322民初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26
2021-02-24
(2021)赣0322民初20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陈**、汤**等与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8-02
2018-07-19
(2018)赣0322民初9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与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应急罚2023综合执法025号
2023年4月24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以下整改事项逾期未改正到位:1.92#配装封一体机“7”字弯头未使用;2.氧化剂与还原剂未分开。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50000.00元
上栗县应急管理局
2023-05-23
2
栗市监稽产处罚﹝2023﹞16号
2023年4月6日,我局收到县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上栗县汇丰出口花炮厂生产的笛音七彩蕾王(组合烟花类 C级 20发,生产日期:2021年9月28日),经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2YHZ-091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漂浮物和雷弹、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GB 19593-2015标准及GB/T 10632-2014标准要求、CCGF 306.4-2015《烟花爆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委托该厂生产厂长黎涛办理此案,上述涉案笛音七彩蕾王组合烟花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2023年4月1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制作了询问笔录,未实施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笛音七彩蕾王组合烟花,规格型号:组合烟花类 C级 20发,生产日期:2021年9月28日,经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引燃时间为:9.8秒、13.4秒、11.3秒、13.5秒、9.6秒,高于3~8秒的技术要求,并且涉案产品含有雷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漂浮物和雷弹、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GB 19593-2015标准及GB/T 10632-2014标准要求、CCGF 306.4-2015《烟花爆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2021年9月28日共计生产涉案笛音七彩蕾王组合烟花269件,成本价为29元/件、销售价为32元/件,截至案发日止该批次涉案烟花已全部销售给山东省平邑县新瑞烟花有限公司,现已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笛音七彩蕾王组合烟花货值金额为8608元,违法所得8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6日县局转来的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 移函,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我局收到由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笛音七彩蕾王组合烟花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2023年4月7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将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2YHZ-0916)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3.2023年4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成品仓库相片一张,证明我局在当事人成品仓库中未发现存放有涉案烟花的事实; 4.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销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烟花的数量以及销售金额的事实; 5.2023年5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了269件涉案烟花,已全部销售获取利润807元并且已无法召回的事实; 6.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该厂生产厂长黎涛办理此案的事实;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承担行政责任。 2023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栗市监(稽产)罚告(2023)16号《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无异议,接受处罚、不要求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虽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但不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7元; 2.罚款13772.8元,共计罚没款14579.8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13772.8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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