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如皋市星联万家超市九华加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佐兵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82MA24CM1C4H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如皋市九华镇润华路199号2号楼1、2层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7
(2022)苏0692民初2452号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如皋市星联万家超市九华加盟店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皋市监处罚〔2026〕197号
当事人确于2026年3月23日销售1包金厨娘泡卤碎鸡爪(生产日期:见喷码 喷码显示:2025/08/02,保质期:210天,净含量:11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2132300698),上述金厨娘泡卤碎鸡爪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金厨娘泡卤碎鸡爪的违法行为属实。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金厨娘泡卤碎鸡爪系从南通市诗朗曼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袋,购进价格为6.5元/袋,2026年1月11日,正常销售2袋,销售价格为8.9元/袋。后期因搞打折促销活动,买一送一,2026年3月23销售1袋,销售价格为4.45元/袋,剩余2袋于2026年3月24日下架处理,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4年4月15日被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金厨娘泡卤碎鸡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2
皋市监处罚〔2026〕144号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当事人购进案涉粉丝10袋在其经营场所上架销售,并于当日并制作了价格标签。案涉粉丝,购进价格为5元/袋,销售价格为7.5元/袋,至案发之日共售出案涉粉丝4袋。案涉粉丝包装标示为“产品名称:粉丝,商标:乐畅,净含量:200克”等内容。价格标签标示为“品名 乐畅200g,龙口粉丝”,案涉粉丝的标识与价格标签内容不一致,价格标签内容不真实准确,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属实。 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违法所得为10元(7.5元/袋×4袋-5元/袋×4袋)。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500元。
5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3
皋市监处罚〔2025〕X00288号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从***处购进案涉爆浆肉松小贝(净含量:3.4kg)1箱,购进价格13元/千克。当事人将案涉肉松小贝展示于食品销售区对外称重销售,销售价格15.8元/千克。案发时,当事人已将案涉爆浆肉松小贝下架,当事人实际售出案涉爆浆肉松小贝2.6千克,库存0.8千克。 案涉爆浆肉松小贝用包装袋独立密封包装,每袋装盛1个产品,包装袋标签标示有“产品名称:爆浆肉松小贝 生产商:****公司 产品标准代号:GB/T 20977 生产日期:见包装打印 保质期:180天”。包装袋正面标识的生产日期有擦除痕迹,大多不能看清擦除前的内容,部分字迹相对清晰的产品可以看清字迹内容为“-20250501”等字样。包装袋背面打印有生产日期“2025/06/10”。 经查,案涉爆浆肉松小贝系****公司生产,用包装箱进行定量包装,包装箱标示“净含量:3.4KG”。 本局函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案涉爆浆肉松小贝的实际生产情况。回函中,生产者提供了《情况说明》,表示案涉爆浆肉松小贝的实际生产时间为2025年6月10,因生产日期设置错误导致案涉产品正面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日,生产企业自行安排员工擦拭错误生产日期,并在背面重新打印生产日期“2025/06/10”。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情况属实。 另查明,***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故,当事人从汪玉有处购进案涉爆浆肉松小贝,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情况属实。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当事人购进案涉爆浆肉松小贝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确认,案涉爆浆肉松小贝的货值金额为53.72元(15.8元/千克×3.4千克=53.72元)。当事人实际售出案涉爆浆肉松小贝2.6千克,故根据当事人售出的案涉爆浆肉松小贝的数量及进销价格确认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28元(15.8元/千克×2.6千克-13元/千克×2.6千克=7.2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8元; 2.没收案涉爆浆肉松小贝0.8千克; 3.罚款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4
皋市监处罚〔2025〕X00047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注册了一家店铺,店铺名称为“星联万家生活超市(九华店)”,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当事人自注册后即开始对外使用,主要模式是消费者购买代金券再进行核销使用。 当事人为了避免消费纠纷,规避自身责任,于2025年1月5日将带有“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字样的文字上传至美团店铺,分别用于“95团100代金券”、“190团200代金券”、“475团500代金券”、“285团300代金券”4个团购项目,美团后台审核通过后即开始使用,2025年1月至6月,累计核销金额为551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600元
6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5
皋市监处罚〔2024〕0800263号
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售出的1袋家家宜大虾仁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冻冰箱内发现的1袋家家宜大虾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家家宜大虾仁系从****购进,购进价格为16.18元/袋,销售价格为19.9元/袋。 当事人销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家家宜大虾仁的货值金额为39.8元,违法所得为19.9元。
罚款金额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5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6
皋市监处罚〔2023〕0801067号
2023年12月11日,当事人售出的1袋童智松花皮蛋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的2袋童智松花皮蛋的吊牌标签标示“产品名称:松花皮蛋 保质期:常温下180天 生产日期:见吊牌 净含量:620克 2023/06/04”等信息。上述童智松花皮蛋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童智松花皮蛋系从****购进,购进价格为15元/袋,销售价格为18.9元/袋。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童智松花皮蛋的数量为3袋,货值金额为56.7元,违法所得为18.9元。
罚款金额567元;没收违法所得18.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67.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