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662071131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五乡西路24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7
(2022)苏0211民初2594号
合同纠纷
宁波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滨湖区苏宁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
2019-05-15
(2019)浙0483民初31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桐乡市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1
2019-05-16
(2019)浙0483民初31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盛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800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没收不合格产品儿童休闲裤13件;2.罚款1725元;3.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合计罚没款284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没收不合格产品儿童休闲裤13件;2.罚款1725元;3.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合计罚没款2841元。
1725.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