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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道军理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阮道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8U49C8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2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124号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1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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