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纵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忠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4399156997G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郑市龙湖镇于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254号
2025年6月23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A2250286737130017C)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10100163733257)等相关电子数据,报告显示:2025年5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新密市新华路鑫汇商行销售的糖姜片(蜜饯)(商标:誉享,规格:80g/袋,标称生产者:新郑市纵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A2250286737130017C)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案食品成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经查,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2件(规格:80g/袋,100袋/件)糖姜片,生产成本为148.04元/件。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涉案批次糖姜片销售给新密市新华路鑫汇商行,销售单价为170元/件,得款340元。 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糖姜片货值金额340元,违法所得340元。 经核查,当事人生产案涉批次食品未使用二氧化硫及亚硫酸钠盐。 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非初次违法。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履行了召回义务但未召回不合格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组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A2250286737130017C)、抽样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糖姜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原料供货方资质、销货清单、购进记录复印件及生产企业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糖姜片的事实; 4、转办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 5、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新市监处罚〔2021〕0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罚〔202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非初次违法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