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台州威漫优居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QXDX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920号4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4﹞41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2月18日,被处罚人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二、当事人在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但未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三、当事人在客房内的小冰箱内放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是34元,其是放置在客房内的小冰箱里销售预包装食品,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减轻的情形,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决定罚款3000元。以上三项处罚合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进行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二、当事人在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但未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三、当事人在客房内的小冰箱内放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的货值金额是34元,其是放置在客房内的小冰箱里销售预包装食品,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减轻的情形,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决定罚款3000元。以上三项处罚合并,决定如下: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