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同市凯鸽餐饮滨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菊明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13MA0L4W0D1G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水泉湾龙园小区独商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平市监质监罚字﹝2023﹞416号
经查:2023年9月11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同市凯鸽餐饮滨河有限公司销售的长方形餐盒/500毫升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0月06日得出编号为SF/20230921158的检验报告,确认容积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8006.1-2009要求,该批次餐盒检验结论不合格,涉嫌构成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合格产品案。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餐盒600套,抽检机构抽走了50套,剩下全部销售了。600套总共进价是152元,此餐盒均用于外卖打包,不再另外收费,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52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据一:2023年11月22日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一份,2023年10月06日由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SF/20230921158《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证据二: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证据三:2023年12月4日,在当事人店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可该违法行为及具体违法事实的情况;证据四: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大同市凯鸽餐饮滨河有限公司时的照片2张;证据五: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大同市凯鸽餐饮滨河有限公司就本次检测不合格做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检测后主动采取措施,以避免带来其它危害后果;证据六: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证明不合格产品来源。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罚款0.0304万元;
304.00元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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