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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久凤注册资本:7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MAC6FQTR2U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干坝村2组39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6号
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6FQTR2U,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050253,有效期至2035年5月18日,食品类别:素菜制品;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干坝村2组39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投诉人2025年8月23日向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刻展开调查,2025年9月9日对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地展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车间内的多物料口是敞开的,防蝇设施不到位。通过执法人员比对以及当事人确认该投诉者所购买的泡脚笋尖是当事人2025年7月18日生产的,通过现场检查7月18日生产的泡笋尖已全部销售完,成品库房已没有该批次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M00100501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2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91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350011050253,生产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干坝村2组39号,有效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8年3月14日,食品类别:蔬菜制品。当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开始投料小批量生产李厷子泡椒笋尖5件(每件规格:2.5kg*2袋,不含留样的样品),记录显示投料25kg;添加剂投料记录如下:山梨酸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安赛蜜、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乙基麦芽酚、乳酸、冰乙酸、酵母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等。该批次产品进行了产品留样,共留样5袋。同时于2025年4月17日进行了出厂检验,检验数量为16袋,检验报告检测了感官、色泽、滋味及气味、杂质、微生物等指标,各指标均检验合格。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李厷子泡椒笋尖全部销售给经销商壁山区胡氏食品经营部。2025年7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重庆元小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SBJ25500000650844962ZX)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以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03CP051684)。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了复检申请,由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复检。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o:A25SF00043),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当事人对复检结果没有异议。2025年7月1日,当事人向其经销商壁山区胡氏食品经营部发出召回通知书,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壁山区胡氏食品经营部退回的上述产品8kg,并向其退款8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产品后进行撕袋销毁处理。截止案发,涉案李厷子泡椒笋尖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合计为5件50元/件=250元,由于召回部分涉案产品进行了退款80元,违法所得为250-80=1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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