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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华泰商务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永超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2598362638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镇民生路1号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5]110号
2025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荔市监〔2025〕1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局提出“进一步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书,当事人提出:一是一直以来我酒店电梯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委托维保公司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由于聘请的酒店管理员欧佩祝刚入职不久,对电梯需要定期检验的规定不清楚,导致未及时报检。二是贵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我酒店使用的电梯检验超期后,我酒店已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向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报检,检验合格后才恢复使用电梯。三是贵局立案调查后酒店委托欧佩祝全力配合调查和整改。四是我酒店及时停用电梯未发生安全事故。五是由于近几年来经济不景气,游客减少,加上酒店设备设施陈旧,导致酒店生意惨谈,入不敷出,特别是高铁通车后,进入荔波县城的游客减少,导致收入进一步减少,现在已难以维持,加上我酒店第一次违法,希望贵局考虑酒店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减少对我酒店的罚款金额”。经核实,当事人反应的情况属实,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乘客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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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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