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左州镇美瑞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何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LP4R63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新街4-5号(菜市场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实,当事人江州区左州镇美瑞油坊于2016年开始在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新街4-5号(菜市场旁)从事花生油生产与销售,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加工生产了100L花生油,2023年11月30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批次花生油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检测项目过氧化值的实测值为0.54g/100g,标准指标为≤0.25g/100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等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花生油已销售完毕。该批次花生油销售价格26元/L,货值金额为260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且我局并未接到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报告。当事人的上述生产经营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江州区左州镇美瑞油坊《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谭何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1.江州区左州镇美瑞油坊个体工商户信息,具有适格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谭何鲁是该油坊经营者;2.当事人具有从事花生油加工生产的经营资质,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3.经营者谭何鲁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451400635700626ZX)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王小兰、赵莉莉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对江州区左州镇美瑞油坊加工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谭何鲁现场协助抽样并签字确认;2.崇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花生油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3L ,备样数量1.5L,谭何鲁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等内容无异议;三、《检验报告》(№:SP2023CJ0626)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加工生产的花生油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方式、期限;3.我局已经将上述抽检文书送达当事人;四、《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以下事实: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抽检相关文书;2.经营者谭何鲁现场协助检查,已经签收相关文书;3.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已销售完毕;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1.江州区左州镇美瑞油坊的经营者谭何鲁于2024年1月25日到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驮卢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2.截止2024年1月2日当事人已将2023年10月23日加工生产的100L花生油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600元、获得违法所得共90元;3.当事人对检验结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9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20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