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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青华注册资本:66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747000578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9
(2024)浙0109民诉前调1525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26
(2015)天民初字第33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阳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禧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
2016-03-12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阳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吉禧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03
2018-01-31
(2018)粤0306执保746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子德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19267.50元
执行案件
2
2019-06-03
2018-01-31
(2018)粤0306执保747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子德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19267.50元
执行案件
3
2018-12-17
2018-06-01
(2018)浙0109民初35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嘎嘎家纺有限公司与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06
2018-11-14
(2018)浙0109民初199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06
2018-11-14
(2018)浙0109民初199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羽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16
2016-12-26
(2015)天民初字第03336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公司与被告湖南阳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吉禧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99927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4-12-18
2014-12-18
(2013)新商初字第8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常州花贝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666.10元
民事案件
8
2014-11-17
2014-11-17
(2014)常商终字第41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花贝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4-01-15
2014-01-15
(2014)浙杭辖终字第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花贝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3-12-02
2013-12-02
(2013)杭萧商初字第3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永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花贝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65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06月30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柔赛丝纳米蓄热95鹅绒被(规格型号(200×230cm)、品牌:晓羽)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检验,其中被壳纤维含量、填充物品质要求(绒子含量、绒子+羽丝)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9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柔赛丝纳米蓄热95鹅绒被2条(含备样1条),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批次的鹅绒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杭州市萧山区某某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100030)。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不合格批次柔赛丝纳米蓄热95鹅绒被的生产数量为3条,生产成本为659元/条,销售价格为702元/条,共销售1条,销售额为702元。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为2106元,违法所得为4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生产者在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已销售产品货值不满5千元,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产品质量类的处罚裁量,综合后属于较轻情节,按较轻情节类的处罚幅度给予货值金额1倍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一、没收上述柔赛丝纳米蓄热95鹅绒被2条,二、没收违法所得43元,三、罚款211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生产者在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已销售产品货值不满5千元,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产品质量类的处罚裁量,综合后属于较轻情节,按较轻情节类的处罚幅度给予货值金额1倍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一、没收上述柔赛丝纳米蓄热95鹅绒被2条,二、没收违法所得43元,三、罚款2110元。
211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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