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诚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涵潇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7C5RKB9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甘溪东街213号一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卫传罚﹝2023﹞85号
被处罚人:东阳诚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7C5RKB9B现已查明:东阳诚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2023年05月04日手机用水菌落总数检测结果520CFU/ml,冲洗用水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780CFU/ml,结果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22)菌落总数(限值100CFU/ml)的规定。2023年6月3日东阳诚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水面上刷洗口腔器械,未按照规范在水面下刷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东阳市卫生监督所,账号:196*****1040000506,地址:东阳市人民路7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东阳诚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2100元;
2100.00元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