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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福瑞堂医药有限公司福瑞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758662649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0号学院新城7号楼负二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13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函及附件(哈市监稽字【2023】113号)1份共5页,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资质材料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微信小程序上经营医疗器械未展示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情况; 5.当事人提供供货单位哈尔滨上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资质材料和产品注册证复印件一份3页 ,证明该企业为合法企业; 6.当事人提供的哈尔滨上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1页 ,证明当事人合法购进涉案医疗器械。7.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明所提供内容真实有效。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你单位从事网络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未展示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属于从事网络销售未展示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行为。
你单位从事网络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未展示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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