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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金鹏印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锦超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2727423936A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2
(2025)苏0282民初64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穆**
宜兴市金鹏印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费**,鲍**,周**
宜兴市人民法院
2
2023-04-26
(2023)苏0282民初55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穆**
宜兴市金鹏印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鲍**,周**
宜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8-07-31
(2018)苏0282民初6926号
追偿权纠纷
6926宜兴市金鹏印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联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6122.0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处罚〔2025〕00108号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9日和11月11日生产了桶身印有“ 、 ”印花的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420只和桶身印有“ ”印花的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1500只。 2024年11月14日,我局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委托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抽样人员对上述2个规格型号的印花钢提桶产品进行了抽样,经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商标: ),因跌落试验项目不符合GB/T 13252-2008标准规定的Ⅱ级品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印花: )所检项目符合GB/T 13252-2008标准规定的Ⅲ级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 2024Z800591、№:2024Z800592]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宜市监检鉴结(2024)18-85号]后,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至2024年11月14日被我局查获时为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的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商标: )尚未销售。经核查,涉案的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商标: )销售价格为14元/只,此案共涉及货值金额588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涉案的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商标: )上印制的 编号为(苏)XK12-001-00028,而当事人所获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苏)XK12-001-00140,当事人涉嫌冒用质量标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印花钢提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事人冒用质量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涉案的20L 1类T型钢提桶产品(商标: )生产数量为420只,销售价格为14元/只,货值金额为420只×14元/只=5880元; 因涉案的印花提桶产品尚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5,880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5880.00元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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