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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九龙人家柴火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中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AJUFYR4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九龙街道朝阳社区牛脑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14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图片、案涉食品原料实物图片打印件3页6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存在过期食品原料等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习市监强制〔2025〕48号)及《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习市监财清〔2025〕48号)各1份,说明涉案过期食品原料明细及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涉食品原料的数量、信息及当事人销售使用案涉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六:良村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当事人经营者廖中前开具《困难证明》1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4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虎皮霸王头(猪头肉)加工的食品“鸿运当头”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案件办理期间未接到有关消费投诉或举报,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者家庭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却有困难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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