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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众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生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3MA755C5G71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青年巷海北职校躬行楼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海晏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2025年3月21日,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级督导检查组工作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西海镇西海大街134号,“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进货台账、厨具未清洗及资料不健全等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进货台账、厨具未清洗及资料不健全等食品安全问题作了陈述。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经营资质;进货台账、厨具未清洗及资料不健全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证据二: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涉案问题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货台账、厨具未清洗及资料不健全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的事实;证据三: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堂内进货台账、厨具未清洗及资料不健全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证据四: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据五:2025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证据六:2025年3月24日海北众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整改报告书,证明该公司对此次事件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2
青市监罚字〔2024〕105号
2024年3月28日,根据《青海省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局交叉检查组工作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西海镇西海大街134号,“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防鼠设施不到位等食品安全问题。 现查明,2024年3月28日,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局交叉检查组工作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西海镇西海大街134号,“海北州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进行了检查。交叉组工作人员在货物柜下发现(鼠屎)等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作了陈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经营资质、货物柜下发现(鼠屎)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涉案问题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物柜下发现(鼠屎)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堂内货物柜下发现(鼠屎)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其主体 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4月3日海北众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整改报告书,证明该公司对此次事件 的认识态度和整改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属于食堂内货物柜下发现(鼠屎)等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对社会未造成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1、责令整改;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3
海晏市监处罚[2024]15号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属于食堂内货物柜下发现(鼠屎)等食品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对社会未造成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二)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1、责令整改;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1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4
晏市监处罚﹝2024﹞15号
经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堂内货柜下发现鼠屎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
责令整改、罚款
10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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