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大荆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丹丹 | 注册资本:12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7617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乐清市大荆镇上花坦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1
(2026)浙0382民初888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乐清市大荆加油站
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乐清翁垟加油站,浙江越达石化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4-05-15
(2023)浙0382民初1081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平阳智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乐清市大荆加油站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0-05-12
(2019)浙0382民初9789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乐清市大荆加油站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2
2020-06-22
(2019)浙0382民初9789号之二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2
2020-09-29
(2020)浙03民终2907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17
2019-08-22
(2019)浙0382民初6105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04
2018-09-03
(2018)浙0382民初2002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2-04
2018-09-03
(2018)浙0382民初2001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15
2017-11-10
(2017)浙0382民初12000号
保证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2-15
2017-11-10
(2017)浙0382民初12002号
保证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15
2017-11-10
(2017)浙0382民初12003号
保证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乐清市大荆加油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4﹞22号
违法事实: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偷税:1.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以2020至2022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2093161.4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46580.72元。
处以2020至2022年度少缴的税款(共计2093161.4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46580.72元。
1046580.72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