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州区赵积英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积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LXU0U2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华南街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7004号
经查实,当事人江州区赵积英百货店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新华南街1号,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于2023年01月从南宁市购进品牌名称为“火霸中压管”和“能耐家用燃气软管”各1捆,其中“火霸中压管”购进价格为50元/捆,销售价格为70元/捆,原每捆长度50米,已销售20米,获得利润 8元;另外“能耐家用燃气软管”购进价格为45元/捆,销售价格65元/捆,原每捆长度10米,已销售8米,获得利润 16元。涉案的两种燃气软管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35元,获得利润合计24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够提供供货者相关证照、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接受检查。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期间未有证据证明上缴国家规定的任何税费,也未被顾客投诉和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赵积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黄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以下事实:(一)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具有适格的经营主体资格,是本案相对人,赵积英是经营者;(二)赵积英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黄波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经营者赵积英授权委托黄波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二、《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6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市监强制[2023]7004号)》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江市监强措字[2023]7004号)》1份。证明以下事实:(一)2023年0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营者赵积英现场协助检查;(二)现场检查发现有涉案“火霸中压管”和“能耐家用燃气软管”各1捆在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经营者现场签收了该文书;(四)我局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留存并制作证据提取单;三、《询问笔录》1份、《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各1份。证明以下事实:(一)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第6章:“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标识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制造季度和年份;使用期限。”的规定;(二)当事人从何时何处购进“火霸中压管”和“能耐家用燃气软管”的购进数量、购进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获得利润、货值金额、库存量的事实;(三)当事人在经营上述该批次产品在销售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已上缴国家规定的任何税费,也未被其他部门处罚过的事实。
罚款0.01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24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136.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