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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宝真山特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海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8MA1AAHT62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通河县清河林业局中心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河市监处罚〔2025〕109号
2025年4月22日14时20分执法人员付坤月、于广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来到通河县宝真山特产品店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蜂王胶和蜂王片两款产品在售共4瓶,但该店经营者毕海香承认此两款产品是他店所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店经营者提供蜂王胶和蜂王片两款产品的供应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经营者没有提供出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知书(通市监责改〔2025〕22号)和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当罚〔2025〕17号)以及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市监强制〔2025〕7号)。 2025年5月14日, 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通河县宝真山特产品店下达的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市监责改〔2025〕22号),对其进行复查,抽查了西侧货架上的“圣蓝达蓝莓果干”,其标示净含量240g,保质期18个月,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清河林区五七农村欧瑞蓝莓基地,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23012800107,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对现场情况予以拍照。。 2025年4月22日,通河县森茂土特产商店经营者来到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河分局,经营者毕海香说这两款产品是他自己在哈尔滨路边摊购买的,因为平时对法律法规了解的比较少,2025年4月21日那天不知道售卖这两款产品是违法行为,所以两种产品就以380元的价格售卖了。他已和投诉人达成和解并作出赔偿。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河县通河县宝真山特产品店所销售的无产品信息的预包装蜂胶胶囊和蜂胶片,存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3.第一次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现场照片五张;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5.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6.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一份; 7.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进货来源; 8.当事人整改报告、赔偿和解截图,证明积极改正; 9.第二次现场笔录,证明已整改完毕; 10.第二次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已整改完毕。 案件性质:通河县宝真山特产品店所销售的无产品信息的预包装蜂胶胶囊和蜂胶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办案人员会议研究决定,对通河县森茂土特产商店予以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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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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