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小五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104MA45XX893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金门路西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2
(2022)豫1104民初2536号
劳动争议
张*
河南聚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召分处罚〔2023〕44号
河南聚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为吸引消费者通过其发送的链接购买商品,以便其获得奖励,以好评返现的名义,在消费者给予好评之后,返现1元。
河南聚美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后,为吸引消费者通过其发送的链接购买商品,以便其获得奖励,以好评返现的名义,在消费者给予好评之后,返现1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1.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2023-05-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