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荣诚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伟荣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3MA3ADKJK1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麻州镇商贸城2栋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会市监处罚〔2025〕79号
2025年4月11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外标商标:伊梦坊;产品名称:时尚服饰;规格:160;等级:合格品,安全类别:GB18401-2010B类(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执行标准:FZ/T81001-2016;颜色:实物色;生产单位名称:会昌县荣诚服装有限公司;纤维含量:上衣+下衣:聚酯纤维9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涤纶)10%。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测,纤维含量(上装)、标志标识项目不符合《江西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B/T3190-2015《机织儿童服装》要求,综合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生产2025023)要求,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并进行监督检查,在产品待销售仓库现场发现堆放外标产品名称:时尚服饰,商标:伊梦坊,80套(上衣80件,裤子80件);规格:160;等级:合格品,安全类别:GB18401-2010B类(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执行标准:FZ/T81001-2016,颜色:实物色)与抽检批次服装一致。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曾伟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对于检验检测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说明》1份,2025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该产品的销售记录及台账,未提供原材料进货查验台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记录台账。2025年8月7日,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至2025年11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涉案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产品名称:时尚服饰,商标:伊梦坊,规格:160)系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份生产,数量:100套,生产成本价:60元/套。当事人于2022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以69.9元/套的价格通过线上平台对外销售20套,销售所得1398元。综上,认定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6990元,获违法所得198元。因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将涉案库存的80套“伊梦坊”时尚服饰自行撕烂搅碎销毁,故无库存产品。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移送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移送处理通知单(生产 2025023)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曾伟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和监督检查的事实;证明抽检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会市监产检告〔2025〕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检验报告已送达当事人并已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拍照取证的事实;
6.当事人经营者曾伟荣《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服装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整改的事项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说明》1份和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自行销毁涉案物品的事实;
9.当事人提交的销售和库存台账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事实;
10.《责令改正复查复核表》1份和复查复核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对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案件性质: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服装标志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儿童服装纤维含量不合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伍元整(¥3495元);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整(¥19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陆佰玖拾叁元整(¥3693元),上缴国库。
3495.00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