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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锦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峰德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22309220968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锦江镇七都村委会余家小组螺丝岭山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05
(2026)赣0602民初24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7
(2026)赣0603民初18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3
2026-07-17
(2026)赣0603民初1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4
2026-06-30
(2026)赣0603民初15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5
2026-06-30
(2026)赣0603民初155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余市监处罚〔2025〕52号
经查,关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鲶鱼块及无标签糖醋汁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16日生产了加贴不符合规定标签的鲶鱼块。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19日生产的鲶鱼块均至2025年4月19日新标签到货后加贴合规标签。上述鲶鱼块共有2种规格,分别为2斤/包及1斤/包。2斤/包鲶鱼块2025年3月24号生产210包,2025年3月26日生产175包,2025年3月27日生产190包,2025年3月30包生产110包,2025年3月31号生产155包,2025年4月2日生产300包,2025年4月7日生产290包,2025年4月8日生产190包,2025年4月9日生产165包,2025年4月12日生产230包,2025年4月16日生产254包,共计2269包,4538斤。1斤/包鲶鱼块2025年3月22号生产了130包,合计130斤,当事人2025年4月4日将售卖剩余的113包(1斤/包)鲶鱼块分装成56包(2斤/包)鲶鱼块,加贴了不合规标签并销毁了多余的1斤鲶鱼块。总计生产4668斤涉案鲶鱼块。 根据当事人所述及提供的两家店铺2025年3月26日正式上架鲶鱼块至2025年4月21日的销售记录,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锦峰农业生鲜”和“昇翔生鲜”经营涉案鲶鱼块,2025年4月19日后售卖的鲶鱼块均加贴合规标签。其中“锦峰农业生鲜”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8日销售205斤、退单销毁52斤,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21日销售24斤。“昇翔生鲜”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8日销售378斤、退单销毁30斤,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4月21日销售26斤。当事人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8日售卖了583斤涉案鲶鱼块,实际获取金额6443.91元。消费者退单销毁了82斤涉案鲶鱼块。当事人2025年4月4日因分装销毁1斤涉案鲶鱼块,2025年4月9日自行委托送检4斤(2包,2斤/包)涉案鲶鱼块。上述合计670斤涉案鲶鱼块,执法人员现场查封3998斤涉案鲶鱼块,总计4668斤涉案鲶鱼块,与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一致。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025年4月21日拼多多平台“锦峰农业生鲜”累计销售381斤,“昇翔生鲜”累计销售1834斤,与当事人后续提供的销售记录不符。据当事人供述及提供的“昇翔生鲜”刷好评记录,其为吸引顾客,通过微信联系刷好评团队,为拼多多平台“昇翔生鲜”店铺经营的涉案鲶鱼块及牛蛙各购买了100单刷好评服务,花费本金13元,服务费100元。其中鲶鱼块每单购买2份,刷了58单2斤装的鲶鱼块,42单4斤装的鲶鱼块的好评记录,合计568斤鲶鱼块;另外刷好评团队免费赠送刷销量数据,由于当时当事人未对刷好评团队就“昇翔生鲜”店铺涉案鲶鱼块增加的销量数据作具体要求,且“昇翔生鲜”店铺后台无法查到单独增加的销量数据,刷好评团队也未就单独刷销量数据对其进行反馈,只能查到实际刷好评的销量数据568斤。当事人通过执法人员2025年4月21日现场发现的1834斤数据与实际销量数据、退单销毁数据对比,发现实际缺口1400斤,认定这1400斤销售记录实际为刷好评团队刷好评及刷销量合计数据。同时当事人与杭州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商深度运营合同,委托其对旗下电商进行运营,合同内双方未就刷好评、刷单等相关虚假商业宣传事宜进行约定。当事人通过执法人员2025年4月21日现场发现的“锦峰农业生鲜”381斤数据与实际销量数据、退单销毁数据对比,发现实际缺口100斤。且当事人删除了拼多多平台“锦峰农业生鲜”涉案鲶鱼块的商品链接,无法查询锦峰农业生鲜”涉案鲶鱼块实际刷好评记录。当事人也未收到杭州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锦峰农业生鲜”涉案鲶鱼块刷好评、销量数据后的反馈。当事人认定这100斤销售记录实际为杭州百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的刷好评团队刷好评及刷销量合计数据。当事人对上述涉案产品刷好评记录和刷销量数据表示认同,无异议。 综上,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鲶鱼块583斤,违法所得6443.91元。退货82斤,退款货值金额925.03元;执法人员现场查封1999包(2斤/包),7月2号对查封涉案鲶鱼块抽样4包(22.58元/包),总计货值金额45137.42元;当事人自行销毁1包1斤装鲶鱼块,违法货值金额13.89元;当事人自行委托送检4斤,违法货值金额45.16元;合计4668斤,违法货值金额52565.41元。 当事人2025年3月12日在其办公楼三楼的新车间生产了120包无标签的糖醋汁,每包200g。根据原料进货台账共花费原料:番茄酱23千克、盐100克、白醋1.2千克。据当事人供述,番茄酱进价28元/瓶(1kg/瓶),盐进价1元/包(500g
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糖醋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鲶鱼块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和《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鲶鱼块133箱(15包/箱)共计1995包更换合格标签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43.91元;2.罚款131413.52元;3.责令停产停业7天。 当事人无证生产糖醋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和《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500元。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鲶鱼块、牛蛙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和《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鲶鱼块133箱(15包/箱)共计1995包更换合格标签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43.91元;2.罚款156913.52元;3.责令停产停业7天。
156913.52元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