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文革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1MA14UJ6Q9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前郭县吉拉吐乡吉拉吐村吉拉吐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51003002
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能够证明吉林省万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文件吉市监注字[2021]3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十条措施》第十条对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销售额较小,对人身没有造成危害,对社会也未造成危害性。建议减轻处罚。建议减轻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上集体讨论会决定。
20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