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德远 | 注册资本:3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735177982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二期12号楼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5)桂0103民初291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梁**,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7
(2025)桂0103民初291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黎**,黎**,黎*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7
(2025)桂0103民初291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
2026-04-07
(2025)桂0103民初291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黄**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6-04-07
(2025)桂0103民初291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5
(2025)桂0105民初58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胡**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5
(2025)桂0105民初57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陈**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8
2025-10-15
(2025)桂0105民初58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9
2025-10-15
(2025)桂0105民初58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滕**,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15
(2025)桂0105民初580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杨**,杨**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08
(2024)桂0103民初250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8
(2024)桂0103民初1390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肖**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9
(2024)桂0103民初250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4
2024-08-30
(2024)桂0103民初128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梁植雄;何盈慧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4-08-30
(2024)桂0103民初135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6
2024-08-21
(2024)桂0103民初1390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7
2024-02-26
(2023)桂0103民初270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
裁判文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8
2018-07-08
(2017)桂0105民初65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9
2018-02-0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4-08-16
(2024)桂0103执907号
服务合同纠纷
蔡某;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4633.45元
执行案件
2
2024-01-31
2022-11-10
(2022)桂0103民初169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莫**、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1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9-28
2023-02-10
(2023)桂0103民初7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9-09
2023-03-27
(2022)桂0103民初11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17.04元
民事案件
5
2023-05-26
2022-07-06
(2022)桂0103民初115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秦**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5-13
2022-10-13
(2022)桂0105民初16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973.89元
民事案件
7
2022-07-20
2021-10-13
(2021)桂0103执16039号
劳动争议
龙**、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8612.05元
执行案件
8
2022-07-20
2021-10-19
(2021)桂0103执16039号之一
其他案由
龙**、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1-01
2020-10-21
(2020)桂01民终6943号
合同纠纷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18
2020-12-17
(2020)桂01民终11325号
劳动争议
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21707.3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1001号
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广西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系南宁市青秀区英华路66号半岛融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其管理区域内二期商铺的用电性质为一般工商业(商业)1-10KV千伏;当事人以包干单价的方式收取该区域36户商铺用户的电费,包干单价计收的电费包含用户自用电、电损、公摊电费。包干单价按时段分别为:1.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1.2元/千瓦时;2.2020年3月至12月, 1.14元/千瓦时;3.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1.2元/千瓦时;而同期供电部门的单价分别为:1.2018年5月、6月,0.8025元/度;2.2018年7月至8月,0.6916元/度;3.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0.7215元/度;4.2018年4月至6月,0.6933元/度;5.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0.6478元/度;6.2020年2月至12月,0.6154元/度;7.2021年1月至11月,0.6478元/度;8.2021年12月,0.672997元/度;9.2022年1月,0.6983元/度;10.2022年2月,0.7008元/度;11.2022年3月按0.6469元/度。当事人收取的包干单价高于同期供电部门的电费单价。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整改,自2022年3月开始按照供电部门公示的单价收取用户电费,公摊电费单独列支;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按每月的时间节点整理每个商铺每月的抄表数、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等数据,制成《2018.5-2022.3融园商铺电费结算汇总》;经核算在电费中多收取的费用(违法所得)为106247.3元。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提交了已全部退费的退费清单,其中以预存电费形式退于商家电表94759.6元,以转帐形式退至商家银行卡9181.5元,以预存款形式退于业主商铺名下冲减物业费1849.6元,以现金形式退还已退租商家456.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南青市监告字〔2023〕100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能如实反映情况,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积极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已经向36户商铺租户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同时已执行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违法收取费用(106247.3元)0.1倍罚款10624.73元。
10624.73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