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胜山双宇五金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特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AHNQ27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上蔡村张丁北路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3〕82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禧玛诺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岛野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5月初开始在位于胜山镇上蔡村张丁北路3号的经营场所生产标禧玛诺商标的自行车变速器。至2023年7月26日被查,当事人共生产标禧玛诺商标的自行车变速器成品250只,半成品250只,其中于2023年5月27日销售了100只。当事人生产的自行车变速器成本价2.2元/只,销售价格2.5元/只,半成品成本价0.3元/只。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700元,违法所得30元。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标禧玛诺商标的自行车变速器成品150只,半成品250只;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3500元。
350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