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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元堡综合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美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AMD4W6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元堡乡元堡村四组金元宝大道2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137号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经抽样检测,其检验项目中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而实测值为36.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土家麻饼(烘烤类糕点)经抽样检测,其检验项目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标准指标为≦150,而实测值为120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于2025年8月6日自己开车到利川市农贸市场随机采购的,购进数量1件共300个,购进金额210.00元/件,当事述称购进的该批鸡蛋是为了做活动销售,没有赚取利润,销售单价0.70元/个,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合计210.00元。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土家麻饼(烘烤类糕点)于2025年7月10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裕之丰副食商行购进的,购进方式为电话订购,物流发货,购进数量5件(每件12袋),购进金额96.00元/件,合计购进金额480.00元,销售单价10.00元/袋,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合计600.00元。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发布《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上述鸡蛋和土家麻饼(烘烤类糕点)采取公告召回措施,因销售对象为散户,又是零售,故无实际召回数量,截止目前,未收到因食用上述食品而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购进上述土家麻饼(烘烤类糕点)时索取有供应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鸡蛋是当事人自己开车到利川市农贸市场随机采购的,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无法追溯产品来源。 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土家麻饼(烘烤类糕点)和鸡蛋的货值金额合计810.00元,抽检不合格鸡蛋违法所得21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 2、处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在购进鸡蛋时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210.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利市监处罚〔2023〕96号
-
1、没收违法所得134.4元; 2、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134.4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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