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好药师一方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文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3MACJ307W9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洋县沈集镇商贸路小商品市场门口(住所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5〕134号
2025年7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药房驻店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当事人药房2025年7月7日药品电子销售明细记录43条,其中有10条销售记录为处方药,记录分别为:1、7时10分销售的厄贝沙坦分散片1盒;2、7时24分销售的百令胶囊2盒;3、7时50分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1盒;4、8时33分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1盒;5、9时23分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1盒;6、9时41分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Ⅱ)2盒;7、10时54分销售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2盒;8、10时54分销售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盒;9、18时07分销售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2盒;10、18时07分销售的阿卡波糖片卡博平2盒。调取当事人药房2025年7月8日(截止当日检查时间9:25前)的药品电子销售明细记录5条,其中有3条销售记录为处方药,记录分别为:1、6时56分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Ⅱ)1盒;2、7时18分销售的头孢克肟胶囊1盒;3、8时02分销售的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盒。上述2天销售的处方药当事人现场均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处方单。本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5年7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调取了当事人2025年7月13日药品电子销售明细记录21条,其中有6条销售记录为处方药,无销售处方单的3笔分别为:1、6时31分销售的腰痛宁胶囊2盒;2、7时12分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1盒;3、7时13分销售的氧氟沙星滴眼液1瓶;有销售处方单的3笔分别为:1、9时55分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2盒;2、18时25分销售的甲钴胺胶囊1盒;3、18时25分销售的甲钴胺胶囊4盒。调取了当事人2025年7月14日药品销售明细记录21条,其中有7条销售记录为处方药,无销售处方单的6笔分别为:1、7时59分销售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2、8时11分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3、8时13分销售的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1盒;4、11时01分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盒;5、11时45分销售的盐酸左氧氟沙星片1盒;6、15时43分销售的硝苯地平片1盒。有销售处方单的1笔为8时44分销售的厄贝沙坦分散片6盒。现场发现当事人仍未全部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