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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朝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059616061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农安县开安镇马家村七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3
(2025)吉01民终2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
韩*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6-16
(2021)吉0104民初4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
齐**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10
(2024)吉0122民初3867号
合伙合同纠纷
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
韩*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农安县人民法院
2
2024-11-22
(2024)吉0122民初3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
韩*
裁判文书
农安县人民法院
3
2024-09-04
(2024)吉0122民初3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
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农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31
2021-07-02
(2021)吉0104民初496号
委托合同纠纷
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与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5﹞16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2025年7月1日生产商标为“状元树和图形”、规格型号:495克/袋的精肉火腿肠155袋,其中5袋用于委托检验。2025年7月1日销售给临沂市瑞临商贸有限公司5箱,每箱30袋,销售价格为144.00元/箱。该批次精肉火腿肠货值金额744.00元,违法所得720.00元,召回数量0。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精肉火腿肠的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清洗、消毒工作执行不到位,导致生产环境不良和设备污染,致使该批次精肉火腿肠菌落总数超标。该公司查找原因后,认真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2、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720.00元。
53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2
农市监处罚﹝2024﹞120号
当事人农安鑫国顺肉制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2.00元;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912.00元。
6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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