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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平江注册资本:1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PT89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1号8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1
(2025)浙0481民初24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高**,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4-09-29
(2024)浙0481民初65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高**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24-09-26
(2024)浙0481民诉前调149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23-11-14
(2023)浙0481民初71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
海宁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23-08-07
(2023)浙0481民初4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204号
经查实,当事人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9时至11时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派遣所属车辆牌照为 “浙FM5927”、“浙FM7759”、“浙FM6618”3辆绿色重型自卸货车从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年产150万时尚服装服饰项目工地(海宁市东西大道与伍德路交叉正南方向410米)装运的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在姚九公路与海涛路交叉口东北侧100米空地处,一共倾倒建筑垃圾(渣土)3车次,共倾倒建筑垃圾(渣土)73.2立方米。另查明,当事人此次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且在执法人员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掉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渣土)。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101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8-26
2
嘉路政罚﹝2026﹞31J77
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
33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3
3
嘉路政罚〔2026〕31J67
2026年4月30日13时18分许,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应新强、丁党仔在海宁市盐官镇潮涌路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M5777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陈华军,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经引导至G525国道超限治理中队地磅检测显示,该浙FM5777重型自卸货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其车货总重45.68吨,驾驶员陈华军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根据驾驶员陈华军自述:该车辆从海宁市盐官镇潮乐之城运输泥土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涛路江南大道路口。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2544.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30
4
嘉路政罚〔2025〕312102
2025年12月1日10时42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应新强、丁党仔在海宁市长安镇525国道与科天线路口巡查时,发现浙FM7759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为段成园,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经引导至海宁市许巷新富停车场检测显示,浙FM7759重型自卸货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其车货总重57.96吨,驾驶员段成园对检测结果进行了确认。根据驾驶员段成园自述:该车辆此次从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安置房项目工地运输渣土到海宁市黄湾镇百里钱塘综合整治提升工程消纳点。
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贰拾元整。
852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2
5
嘉运政罚〔2024〕31J96
2024年5月6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许真峥、陆吉豪接到海宁市公安局移交的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件:发现了2024年5月6日9时9分,浙FM7217在海宁市G525国道海昌路口东200米涉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其行为涉嫌指使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6
6
嘉运政罚〔2024〕31J12
2024年1月12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案件抄告函,2024年1月11日湛大志驾驶浙FM7517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发现该车系海宁得亿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当日超限超载行为系公司强令指使。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2
7
嘉运政罚〔2024〕31J8
2024年1月11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陆吉豪、陈亮接到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交的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件:发现了2024年1月10日10时23分,浙FM7226在海宁市525国道与524国道路口涉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其行为涉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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