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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石诚珠宝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丹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EC64PC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4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23号
经查,当事人与竹山县御松莲心珠宝店是合伙经营关系,共同在小红书上经营了一家名称为“莲心绿松石的店”的店铺,小红书后台是以竹山县御松莲心珠宝店备案的。上述双方合伙人均办理有营业执照,各自为自己经营商品质量、宣传等负责。经查,举报人王哲在小红书平台“莲心绿松石”店购买的绿松石项链货主是刘丹,当事人认可无异议,故本案的违法主体是竹山县石诚珠宝店。 2026年5月4日消费者王哲在小红书“莲心绿松石的店”拍下一条绿松石项链,页面标注湖北原矿绿松石18K金搭配高瓷蓝小米珠锁骨链,克重5.28g,价格2999.00元,消费者实际付款2999.00元。举报人王哲在收到上述绿松石项链后对其进行了送样检测,检测重量为4.685g。经执法人员当面核实,当事人确认对所售商品及重量检测结果、检测重量均认可、无异议。 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将小红书“莲心绿松石的店”的“湖北原矿绿松石18K金搭配高瓷蓝小米珠锁骨链”链接作了下架处理,无同款产品销售。当事人刘丹与举报人王哲自愿达成和解意见:当事人已将上述绿松石项链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退款2999元,并赔偿了举报人2000元。 当事人涉嫌经营绿松石项链短尺少秤的行为货值金额为2999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或规范性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短尺少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02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元整(¥3000.00)。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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