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聚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松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2MA6NTD934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六合乡大甸村民委员会东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环〔鹤〕罚字〔2025〕5号
鹤庆县聚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是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存在“未批先建”;三是在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自2021年投入生产至今,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是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1年底,超过二年追溯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意见》中明确的严重违法问题,应当给予适度容错空间。鹤庆分局已于2025年3月3日对该公司下达《关于责令鹤庆县聚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改正环境问题的通知》,限该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鉴于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为初次违法,且该公司积极整改,已委托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关于裁量处罚金额计算的规定对鹤庆县聚鑫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陆仟元整(¥186,000.00)。
186000.00元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