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兰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小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6EU4QQ3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革东镇清水江畔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2023]56号
现查明:剑河民族中学食堂的经营者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厨师张可于2023年6月20日早晨6时30分,向当事人杨小兰订购50斤活鲤鱼,价格7.5元/斤,约定由杨小兰宰杀清除内脏切块后交给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杨小兰当时还没有到鱼店,杨小兰电话通知已到店开门的店员姜仙美,称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订购50斤活鲤鱼,要姜仙美把鱼称好,宰杀清除内脏切块好后,由杨小兰在上午8点亲自送到剑河民族中学食堂。但员工姜仙美质量意识不强,将一条翻出鱼池不知死了多久的死鲤鱼和其他好活鲤鱼一起称重宰杀清除内脏切块。杨小兰到店后,员工姜仙美也没有将一条死鱼混入其中的事告诉杨小兰。于是杨小兰在上午8时过点亲自将35斤已清除内脏砍成的鲤鱼块送到剑河民族中学食堂交给厨师张可。跟着厨师张可简单检查清洗后,先将35斤鲤鱼块油炸后,留下16斤半成品油炸鲤鱼块,其余的就加盐、加酱油、加面粉、加葱花等搅拌好后,再次经过爆炒制成了油炸红烧鱼块食品,在中午就上餐销售给学生食用。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由于没有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将含有蛆虫的死鱼鱼块制成食品上餐(已另案查处),由此追溯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死鱼的事实。当事人共销售死鱼一条,约1斤,故销售霉变生虫死鲤鱼的违法所得:1斤×7.50元=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就餐学生王朝伟、李洪禹每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2人购买到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含有蛆虫的油炸红烧鱼块食品,并吃到蛆虫的事实。
证据二:黄元海老师现场拍照打印件一份,证明了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红烧鱼块有蛆虫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杨小兰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含有蛆虫的死鱼是杨小兰销售给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四:对陪餐老师黄元海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陪餐老师黄元海见到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给学生王朝伟、李洪禹的油炸红烧鱼块有蛆虫,厨师张可亦见证蛆虫鱼块的事实。
证据五:对厨师张可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张可接收鲤鱼块,制作油炸红烧鱼食品以及见证蛆虫鱼块,并处理剩余油炸红烧鱼块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杨小兰的员工姜仙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发臭生蛆的1条死鱼是姜仙美私自将其混入好鱼里称重,宰杀清除内脏切成鱼块的事实。
证据七:贵州欣晨餐饮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购鱼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6月20日销售鲤鱼数量、价格与其陈述相符的事实。
证据八:情况说明2份,证明了蛆虫鱼块是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杨小兰、姜仙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