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姬氏兄弟水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贺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104MAC9LK970X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豫中南水果批发市场3区外货位13-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召分处罚〔2023〕78号
漯河市召陵区姬氏兄弟水果行销售复称为4斤的榴莲时按照五斤榴莲进行销售,收取消费者5斤榴莲价款150元.
漯河市召陵区姬氏兄弟水果行销售复称为4斤的榴莲时按照五斤榴莲进行销售,收取消费者5斤榴莲价款15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30.00)元
2、罚款陆拾(60.00)元,上缴国库。
6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